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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提议高楼强制配备自生氧呼吸器!应急管理部这样回复!
来源:未知 作者:匿名 发布时间: 2022-09-15 34次浏览
年来,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屡有发生,尤其是去年6月发生在英国伦敦的“惊天一炬”,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也给我国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敲响了警钟。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副校长姜耀东就带来了这方面的提案。
目前我国针对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强制要求配备相应的自救呼吸器供逃生使用,一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极其惨重。”他建议,高层楼宇和人员密集场所强制配备消防自生氧呼吸器

现有呼吸器已不能满足需要
近年来,姜耀东通过对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研究发现,高层建筑内的装修装饰材料及家具等燃烧极易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并造成相对狭小封闭的建筑物内部空间缺氧,“因此逃生者能第一时间佩戴上自救呼吸器显得尤为重要,将大大增加生存逃生机会”。
“但调查来看,全国包括北京在内的高层建筑配备的自救呼吸器数量严重不足,并且几乎全是过滤式自救呼吸器。”他表示,该类呼吸器主要是靠过滤火场毒烟原理来保护逃生者呼吸安全,自身并不能产生氧气供逃生者呼吸,因此国家标准规定过滤式呼吸器禁止在火场氧气浓度低于17%或其他缺氧环境下使用,这类呼吸器已不能完全满足我国城市高层建筑火灾逃生的实际需要。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自主研发出了消防自生氧呼吸器,佩戴者在使用过程中与外界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隔离不受伤害,并利用自身呼出的二氧化碳与呼吸器内生氧剂反应生成氧气(不产生其他有害气体)供逃生呼吸,防护时间可达30分钟以上,适用于受困人员在火场烟雾、毒害气体、缺氧环境下逃生、救援使用。在遭遇化学战剂等类型的恐怖袭击时,还可用于短时防护。

尽快弥补装备配备不足
姜耀东提出,针对我国高层建筑、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火灾逃生避难器材配备强制性标准,提高我国高层建筑火灾应急和自救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和减少人员伤亡损失。
同时,他呼吁相关部门科学选取推荐一批通过国家检测认证,具有科技含量、能切实保障高层建筑等场所人员在大火浓烟、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等危险环境下逃生使用的消防自生氧呼吸器。
“尽快弥补我国自救呼吸装备产品配备的空白或不足,提升我国在该领域呼吸防护装备水平,大幅增加火灾发生后受困群众的自救逃生机会。”姜耀东说道。

姜耀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高层楼宇和人员密集场所强制配备消防自生氧呼吸器的提案》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属于火灾高风险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存在疏散人员数量多,疏散距离长、路线复杂,疏散耗时久等诸多不利因素,容易发生火灾烟气窒息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您的提案很有针对性,对于增强建筑人群的火灾自救能力,减少火灾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有关部门对于消防自救型呼吸防护器材的标准化工作历来高度重视。为规范消防自救呼吸防护器材的产品质量管理和认证检测工作,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国家标准GB21976.7-2012《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和行业标准GA411-2003《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同时已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请立项制定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为消防自救型呼吸防护器材的强制性认证工作提供了标准支撑,所涉及的两类产品均于2014年纳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为解决各类建筑内消防自救呼吸防护器材的配置标准问题,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还组织制定并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实施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21976.1-2008《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1部分:配备指南》,其中要求地下建筑应配置化学氧自救呼吸器,地上建筑可配置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或化学氧自救呼吸器。但该标准制定时仅考虑对建筑内各类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的配置进行引导并提供技术指南,未将消防自救呼吸器材的配置要求列为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住建部门管理的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是对建筑物建造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技术作出规定,不包含家具、电器、厨具、个人防护器材等产品的配置要求,因此消防自救呼吸防护器材的配置要求不适合纳入工程建设标准之中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您的建议,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在高层楼宇、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风险场所配置消防自救呼吸防护器材,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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